Article 27
In force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未按照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至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公布实施前,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与业主进行协商。未进行协商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