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并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不少于一个月;
(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火灾、偷盗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四)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等明显位置,用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开放时间、免费时间、投诉举报电话及负责人等;
(五)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时、计费装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