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对发现和已受理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物品,情节严重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故意损毁、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