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应当由相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应当一并移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