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资料、进行专业检测或者认定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

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等,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