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以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为原则,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