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