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物资,做好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临震跟踪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群测群防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