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单位和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干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