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展销会、美食节等开办者、组织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