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三)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明知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