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将审计报告抄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十日前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其离任后六十日内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