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并督促实施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在其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或者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