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农村服务管理需要等因素,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出,经征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