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3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Article 16In force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前进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履职的,可以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更换村民代表。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