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专业保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文物集中地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小组或者聘用文物保护员,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活动。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与认定的文物集中地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双方在文物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