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在下列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项目选址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范围;
(二)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范围;
(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四)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定的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
依据前款规定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