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

(二)受理对特许经营者的举报和投诉;

(三)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或者中期评估,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应急预案;

(五)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特许经营实施情况的报告;

(七)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方案,必要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