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及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依托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