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藏蒙医事业的投入。 中藏蒙医事业费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中藏蒙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中藏蒙医作,发挥县中藏蒙医医院的带动和指导作用,鼓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运用中藏蒙医防病治病。 第十一条 鼓励省内外社会力量捐资、投资发展中藏蒙医事业。鼓励外国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合作、合资等方式,发展中藏蒙医事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中藏蒙医专家参加: (一)中藏蒙医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藏蒙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三)中藏蒙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综合评审; (四)中藏蒙医医疗事故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