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中藏蒙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藏蒙医为主,加强特色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开办中藏蒙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执业。 中藏蒙医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 第十六条 中藏蒙医医疗机构与西医医疗机构平等享有社会卫生资源。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将非营利性中藏蒙医医疗机构列入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单位。 经批准研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藏蒙医制剂,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本单位临床使用。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机构在评定名老中藏蒙医的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注重考核中藏蒙医基础理论和临床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