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二)赡养人的配偶阻挠、拒绝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殴打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五)侵占老年人财产,侵犯老年人财产继承权,未经老年人同意,改变老年人财产权属关系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或者违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