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任务或者未完成责任范围内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非法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疫(菌)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非法经营的疫(菌)苗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拒绝执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相应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使用过期、失效及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疫(菌)苗造成儿童病、残、亡的; (三)违反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四)玩忽职守,致使疫(菌)苗失效、冷链设备严重损坏或者挪用冷链设备的; (五)贪污、挪用儿童计划免疫经费的。 第二十八条 制造、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群众对抗开展儿童计划免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