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预防接种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按规定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预防保健机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出现的接种异常反应、事故和偶合病例的调查和鉴定,出具鉴定书,并将调查鉴定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遇有疑难病例,由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会同有关生物制品生产或者科研单位给予协助鉴定。 第二十四条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鉴定,确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赔偿。 偶合病例不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负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