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产品和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或者包装,应当标注再生品标识。

可回收利用标识和再生品标识规范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