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