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违反规定执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义务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损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