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不缴纳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