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城镇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城镇管理密切相关的全部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镇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的城镇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镇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城镇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