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在城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机关附近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经营服务等噪声污染。
城镇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公共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确需夜间作业的,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予以公告。
高考、中考期间,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