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管理区域内犬只的登记、检疫、免疫、收容、处理和养犬证办理制度,规范犬只管理。

城镇居(村)民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应当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时自行清除。

携带犬只外出须用束犬链牵领,大型犬应由成年人牵领并配戴嘴套。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明确提示并劝阻携犬进入。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