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禁止在城镇内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单位、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场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三)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湿地、绿地、园林等防火区;

(七)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单位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