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因工程建设、城镇基础设施维护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城镇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涉及有关设施的,应当征求产权人或者使用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畅通和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按相关要求在作业范围安全距离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昼夜警示标志;占用期满或者竣工后应当按照该道路原有的标准及时予以恢复。

因紧急抢险、抢修等原因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未能事先办理道路占用或者挖掘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