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建(构)筑物风格、造型、装饰、色彩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设计和城镇容貌标准,体现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以及历史传统风貌,并保持与区域和周边环境协调配套融合。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维修。城镇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格、造型、装饰、色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管理的目标,依法实施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