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监督检查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
(三)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教学、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组织编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以下称藏汉双语)读物;
(四)协同文化部门保护和抢救以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五)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六)协调、指导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藏语言文字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藏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