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建设,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卫生苏木、乡、镇、街道的活动,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成为本辖区爱国卫生先进城镇。
每年四月为全区爱国卫生活动月,广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集中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高寒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爱国卫生活动月的具体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