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下列场所的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并设明显的禁烟标志:

(一)影剧院、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

(二)旅客列车、公共汽车车内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的等候室;

(三)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及未成年人集中的活动场所;

(四)医院、大中型商场、礼堂、会议室等场所;

(五)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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