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城乡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城乡环境卫生转运设施、城乡环境卫生处理以及处置设施和其他城乡环境卫生设施。

城乡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水域保洁以及垃圾收集设施等。

城乡环境卫生转运设施,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垃圾分类分拣中心、垃圾转运码头等。

城乡环境卫生处理以及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等。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环境卫生专用作业车辆以及停放场、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息用房、环卫工具间、泥水分离设施、融雪池、环卫车辆充电桩、加气站、加水点、清洗站等。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