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加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文明行为的规范、培训和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诫、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