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养犬登记挂牌管理和流浪犬的收容处置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