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旗、县、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与本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的燃气安全隐患和事故应急抢修预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按照预案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五十条 用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分钟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实施抢险抢修作业或者排查鉴定安全隐患。经现场排查鉴定的安全隐患属于一般维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出维修人员维修。燃气经营企业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处置事故或者排查鉴定安全隐患的,用户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燃气泄漏或者可能因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处置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因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可以依法拆除妨碍作业的其他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室内遮挡包裹燃气管线、设施的装饰装修物品。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方负责赔偿。 燃气工程车辆执行抢险抢修任务,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通行时段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应当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交警、消防等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对燃气抢险抢修提供必要协助,对阻挠、妨碍抢险抢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燃气安全事故。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合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并给予技术支持。 有关当事人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对责任的承担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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