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燃气市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定期入户检测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三)对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服务供应进行监督,定期评估安全生产、服务质量; (四)定期向社会征询对燃气企业的意见或者建议,受理公众对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急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组织临时接管经营许可项目; (七)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燃气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设置并开通投诉举报电话12319,受理有关燃气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