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及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

(二)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四)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至五项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