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
(三)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