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