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三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