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向无身份证明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出租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设置视频监控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