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