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查封。
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并在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安全警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