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依法将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定着于地表或者地下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定空间及它们所占用的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